壹现场|订购门窗与实际安装品牌不符 法院判决商家全款退还
徐女士最近在为自己的房子进行装修,经过多次的实地考察,综合考量后决定安装某知名品牌的门窗。但在安装后,徐女士发现实际安装的门窗与约定的品牌不同,双方在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徐女士将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合同款项6640元并三倍赔偿。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建材公司退还徐女士6640元门窗款。
女子装修新房 安装门窗品牌与约定不符
北漂的徐女士为将新房装修得让自己满意,亲自跑遍了大大小小的建材城,在多家比较后最终决定安装某知名品牌的门窗。徐女士于2021年7月与某建材公司签订《门窗销售合同》,约定了门窗大小、订货名称、支付款项等相关事宜。合同尾部加盖了北京某品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在约定时间内,建材公司为徐女士安装了全部门窗,徐女士给付了6640元货款。新房入住后不久,徐女士发现门窗漏风,多次找到建材公司要求解决,建材公司也上门查看并积极维修,但徐女士总觉得不满意,便向北京某品牌方进行咨询,品牌方查看了徐女士和建材公司签订的合同后,认为合同尾部虽然加盖了北京某品牌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北京某品牌公司并未授权建材公司用章,而且徐女士收到的产品也并非北京某品牌公司生产的产品。徐女士为此和建材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协商无果,无奈徐女士将建材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其返还门窗款并三倍赔偿。
徐女士诉称:建材公司门面标识为北京某品牌门窗,其向建材公司表达的购买产品也是北京某品牌门窗,双方签订的合同建材公司也加盖了北京某品牌合同的章,但实际安装的并非北京某品牌门窗,徐女士认为建材公司构成欺诈行为,遂要求建材公司返还合同款项664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
建材公司辩称:其并没有欺骗徐女士。徐女士到店后,工作人员介绍了两款产品,一款是北京的某品牌门窗,另一款是德国的某品牌门窗,徐女士考虑价格的因素选择了德国的品牌。关于订货合同中加盖的章,建材公司称其应该加盖建材公司的章,当时加盖北京某品牌公司的公章系加盖错误。建材公司还提交了其代理销售德国品牌门窗的授权及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判决建材公司退款 法官提出司法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未提及德国某某品牌,建材公司向徐女士发送的信息均为北京某品牌介绍,订货合同中乙方为北京某品牌门窗,加盖公章亦为北京某品牌公司的章,可以证明徐女士购买的为该品牌窗户,建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告知徐女士品牌为德国品牌且徐女士同意安装该品牌产品。
而徐女士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实际安装的并非北京某品牌门窗,故建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北京某品牌窗户,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徐女士可以要求退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