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立方米石材用于修堰塘

 
楼主   帖子创建时间:  2022-11-03 18:31 回复:0 关注量:16

 “星光村已着手搬运石材用于村堰塘维修,待石材搬空后,这里的土地就会恢复原状。”10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官霖对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时了解到。


  2021年9月15日至9月25日期间,范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德阳市罗江区某村开采矿产资源450.52立方米。同年10月,罗江区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对范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并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范某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在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今年9月,罗江区检察院在常态化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时,发现该案已过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遂着手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因原先作为处置罚没财产依据的《德阳市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失效,导致对该案罚没的矿产资源进行处置的直接依据缺失,而罚没的矿产资源难以处置,又导致范某无法完成土地恢复。


  检察官随后走访了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并实地查看案涉矿产资源情况。“案涉矿产资源虽具有经济价值,但采用拍卖方式处置需支付鉴定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相关费用支出将导致变卖成本大于收入。”李官霖说,如何妥善处置这些矿产资源,既保证行政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又兼顾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成了一道难题。


  “前面那个堰塘多年没修了,把这些石头弄去修堰塘嘛。”实地调查中,一位村民随口说的一句话,拓宽了检察官的办案思路。


  检察官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处置作出了规定。“罚没的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有了法律依据,案件出现转机。


  近日,星光村提出转赠罚没的矿产资源用于村堰塘护坡维修的请求,罗江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经充分论证后,于10月20日同意该请求。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罗江区检察院主动邀请区自然资源局、星光村村民代表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听证员组织相关方就检察机关提出的拟处理意见展开了充分讨论,最后各方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在充分发表意见后,范某同意为星光村村委会搬运石材提供帮助。


  记者了解到,10月21日,星光村已着手搬运石材用于村堰塘维修,被破坏的土地将很快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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